甲女受僱於乙公司擔任網頁設計工作,甲女主張乙公司知悉其懷孕後,即開始挑剔其設計內容,並以工作能力不能勝任為由,依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第 5 款規定予以資遣,甲女認為乙公司涉有懷孕歧視。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此一申訴之舉證責任應如何分配?
A甲僅須釋明她因懷孕而受不利對待之事實,舉證責任即轉換到乙正確答案
B應由甲負舉證責任
C基於事務之特殊性,應由主管機關依職權調查
D由主管機關分配舉證責任
答案與詳解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31 條明定:受僱者或求職者於釋明差別待遇之事實後,雇主應就差別待遇之非性別/性傾向因素,或該受僱者/求職者所從事工作之特定性別因素,負舉證責任。甲只需釋明懷孕受不利待遇,舉證責任即轉給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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