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行政警察人員類別警察學與警察勤務112 年第 4 題單選題
有關警察人員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及警械使用條例盤查可疑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實施查證身分
B盤查行經警察機關主管長官指定之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必須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為限
C警察人員執行盤查時,認犯罪嫌疑人或行為人有意圖奪取警察人員配槍或其他可能致人傷亡之裝備機具,將危及警察人員或他人生命或身體時,得使用槍械逕行射擊
D警察人員執行盤查時,若受盤查人拒絕而逃逸,得使用槍械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盤查遇拒絕逃逸「單純跑走」不能直接開槍!警械使用條例嚴格規定,必須有危及生命身體的急迫情況(如奪槍、持致命武器)才能使用槍械甚至逕行射擊。
為什麼答案是 D
本題為反向題,D敘述錯誤。依《警械使用條例》第4條,單純拒絕盤查逃逸,並未對警察或他人生命、身體造成急迫危害,依法不得使用槍械,僅能尾隨或呼叫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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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盤查遇拒絕逃逸「單純跑走」不能直接開槍!警械使用條例嚴格規定,必須有危及生命身體的急迫情況(如奪槍、持致命武器)才能使用槍械甚至逕行射擊。
看到「拒絕盤查而逃逸得使用槍械」直接選錯誤。單純逃跑未達「危及生命、身體」的程度,不符合比例原則與警械使用條例的開槍要件。
逐選項分析
A✕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第1款,警察在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對「合理懷疑有犯罪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可實施查證身分,敘述完全正確。
B✕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第6款及第2項,指定路段或管制站盤查,必須由主管長官指定,且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社會秩序事件」為限,敘述正確。
C✕
依111年修法後的《警械使用條例》第4條第2項第2款,若遇意圖奪槍等危及生命身體的急迫情況,警察得免對空鳴槍警告「逕行射擊」,敘述正確。
D✓ 正確
本題為反向題,D敘述錯誤。依《警械使用條例》第4條,單純拒絕盤查逃逸,並未對警察或他人生命、身體造成急迫危害,依法不得使用槍械,僅能尾隨或呼叫支援。
警察職權行使法 vs 警械使用條例 核心要件
| 情境 | 適用法規 | 核心要件 | 處置方式 |
|---|
| 合理懷疑犯罪嫌疑 | 警職法第6條 | 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 | 得查證身分 |
| 指定路段/管制站盤查 | 警職法第6條 | 須長官指定且為防範重大治安事件 | 得查證身分 |
| 單純拒絕盤查逃逸 | 警職法/警械條例 | 未達危害生命身體程度 | 不得使用槍械(可尾隨/呼叫支援) |
| 意圖奪槍/致命攻擊 | 警械條例第4條 | 情況急迫危及生命身體 | 得使用槍械逕行射擊 |
考選部常把「不服取締、拒絕盤查逃逸」與「得使用槍械」連結來騙考生。請記住,開槍的絕對前提是「生命、身體遭受急迫危害」,單純跑給警察追,沒有攻擊行為,絕對不能開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