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衛生行政類科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13 年第 9 題單選題
關於行政執行法明定之管收處分,依司法院釋字第 588 號解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憲法第 8 條第 1 項所稱之警察機關係指組織法上之形式警察,並不包括行政執行官,故管收處分並無憲法第 8 條之適用
B為求國家有效保全其公法上之金錢債權,管收處分之審問程序得不通知義務人到場陳述意見
C刑事被告與非刑事被告之人身自由限制,其必須踐行之司法程序或其他正當法律程序,立法者得為不同規定正確答案
D管收之目的在金錢給付義務之履行,與刑事訴訟程序之羈押不同,故行政執行官毋需等待法院裁定即得為之
C正確答案
管收會限制人身自由,仍受憲法第8條保障;但非刑事程序,立法者可設不同正當程序。
為什麼答案是 C
正確。釋字588承認,刑事被告與非刑事被告所受人身自由限制,雖都受憲法第8條保障,但因程序目的不同,立法者得設計不同的司法程序或其他正當法律程序。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管收會限制人身自由,仍受憲法第8條保障;但非刑事程序,立法者可設不同正當程序。
看到釋字588,抓兩句:管收適用憲法第8條;行政執行官不能自己管收,須法院裁定。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錯在把「警察機關」限縮成組織法上的警察。釋字588認為,凡法律授權可為干預、取締以維持秩序或公益者,均可能屬憲法第8條所稱警察機關意義,管收仍受人身自由保障。
B✕ 陷阱
錯在犧牲義務人陳述權。管收是重大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法院審問時原則上應給義務人到場陳述、提出抗辯的機會,不能只因國家保全金錢債權就省略正當程序。
C✓ 正確
正確。釋字588承認,刑事被告與非刑事被告所受人身自由限制,雖都受憲法第8條保障,但因程序目的不同,立法者得設計不同的司法程序或其他正當法律程序。
D✕ 陷阱
錯在以「非刑事羈押」推出行政執行官可自行管收。管收雖不同於刑事羈押,但仍是剝奪人身自由的強制手段,行政執行機關須聲請法院裁定,不得未經法院即逕行管收。
釋字588管收考點速記
| 考點 | 正確觀念 | 常見錯法 | 本題對應 |
|---|
| 憲法第8條 | 管收限制人身自由,仍有適用 | 誤認非刑事就不適用 | A錯 |
| 審問程序 | 應保障到場陳述與抗辯機會 | 為保全債權可不通知 | B錯 |
| 程序設計 | 刑事與非刑事可有不同程序 | 誤認程序必須完全相同 | C對 |
| 法院裁定 | 行政執行機關須聲請法院裁定 | 行政執行官可先管收 | D錯 |
本題最愛考「非刑事」不等於「沒有憲法第8條」。管收不是刑罰、不是刑事羈押,但只要剝奪人身自由,就要進入憲法第8條與正當程序審查,不能讓行政機關自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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