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我國政府許可,在我國專屬經濟海域以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方式,進行土石採取者,依中華民國在其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法可做何處分?
A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B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正確答案
C處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
D處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
B正確答案
未經許可在我國專屬經濟海域採取土石,屬刑事重罪,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
為什麼答案是 B
正解。依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18條,未經許可在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以船舶或機械設備採取土石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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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未經許可在我國專屬經濟海域採取土石,屬刑事重罪,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
關鍵字:『土石採取』=重罪化。看到『專屬經濟海域+土石』直接選最重的刑度(1-7年+1億)。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此為舊法或混淆他項行為之刑度。土石採取經修法後已提高至1年以上7年以下,非5年以下。罰金上限也提高到1億,非5千萬。
B✓ 正確
正解。依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18條,未經許可在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以船舶或機械設備採取土石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C✕ 陷阱
行政罰鍰是針對『勘測、探勘、開發、研究、養殖、生物採捕』等較輕行為(第16、17條),土石採取屬刑事罰,非單純罰鍰。
D✕
罰鍰額度偏低,且土石採取為刑事責任,此選項為誘答。
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違法行為處罰對照
| 違法行為 | 處罰類型 | 刑度/罰鍰 | 法條 |
|---|
| 未經許可採取土石 | 刑事罰 | 1年以上7年以下+得併科1億以下罰金 | 第18條 |
| 未經許可勘測、探勘、開發、研究、養殖 | 行政罰 | 罰鍰+沒入 | 第16條 |
| 未經許可生物採捕 | 行政罰 | 罰鍰+沒入漁獲 | 第17條 |
| 未經許可鋪設海底電纜、管道 | 行政罰 | 罰鍰 | 相關條文 |
考生易將『土石採取』與『生物採捕』或『勘測開發』混淆,誤選罰鍰選項。事實上土石採取破壞海床生態嚴重,立法者特別加重為刑事罰,刑度在本法中屬最重之一。記住:土石=刑罰、生物=罰鍰。
海巡法規概要(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章行政與第五章罰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