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海洋設施從事探採油礦、輸送油品達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規模者,依法應於每年何時向地方主管機關申報監測紀錄備查?
A一月、四月、七月、十月正確答案
B三月、六月、九月、十二月
C六月、十二月
D三月、九月
A正確答案
海洋設施油礦探採/油品輸送達公告規模者,須於每年1、4、7、10月向地方主管機關申報監測紀錄備查。
逐選項解析
A一月、四月、七月、十月季初申報✓ 正確
正解。依海洋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利用海洋設施從事探採油礦、輸送油品達公告規模者,應於每年1、4、7、10月(每季初)向地方主管機關申報前一季監測紀錄備查。
B三月、六月、九月、十二月季末混淆✕ 易錯陷阱
陷阱選項。3、6、9、12月為「季末」月份,容易與「季初申報」混淆。法規設計為季末結算後,於下季初(1、4、7、10月)提出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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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法規概要(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章行政與第五章罰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