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 抵押權效力及於從物、從權利、殘餘物;附加物須「不具獨立性」才當然及於,具獨立性者不及於。
看到「具有獨立性之部分」就是陷阱!民法第862條第3項明文:獨立部分不在抵押權效力範圍內。
逐選項分析
A✕
民法第862條第1項規定,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之從物與從權利。例如房屋抵押,冷氣作為從物也在範圍內,敘述正確。
B✕
民法第862條之1規定,抵押物滅失之殘餘物或分離物,仍為抵押權效力所及,保障抵押權人權益,敘述正確。
C✓ 正確
民法第862條第3項規定,以建築物為抵押者,附加於建築物「不具獨立性」之部分才為抵押權效力所及;具有獨立性之部分(如獨立增建物)則不及於。本題敘述顛倒,為錯誤答案。
D✕
民法第862條第1項明文抵押權效力及於從權利,例如土地上的地上權等附隨權利,敘述正確。
抵押權效力所及範圍(民法§862、§862-1、§863、§864)
| 標的類型 | 是否及於 | 法條依據 |
|---|
| 從物、從權利 | ✅ 及於 | §862 I |
| 附加物(不具獨立性) | ✅ 及於 | §862 III |
| 附加物(具獨立性) | ❌ 不及於 | §862 III 反面 |
| 殘餘物、分離物 | ✅ 及於 | §862-1 |
| 天然孳息(已扣押) | ✅ 及於 | §863 |
| 法定孳息(已扣押) | ✅ 及於 | §864 |
本題陷阱在於「獨立性」的正反判斷!民法§862第3項真正的規定是「不具獨立性」才在抵押權效力範圍。考選部故意把『不具』拿掉,考生若沒看仔細就會誤以為是對的敘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