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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聯招 企管企業概論、法學緒論11235單選題

甲於3月1日徒手竊取乙皮包內之財物得手,後又於8月1日徒手竊取乙皮包內之財物得手。檢察官對甲3月1日徒手竊取乙皮包內之財物得手之犯行提起公訴,法院不能職權審理甲8月1日徒手竊取乙皮包內財物之犯行,此種審理範圍之限制,屬於下列何項原則之體現?

A直接審理原則
B不告不理原則正確答案
C言詞審理原則
D集中審理原則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法院只能審理檢察官起訴範圍內的犯罪事實,未起訴部分不得職權審理,此為「不告不理原則」。

為什麼答案是 B

不告不理原則指法院審判範圍受起訴事實拘束,檢察官未起訴之8月1日竊盜,法院不得職權自行審理,正是此原則之體現。

考點:直接審理原則考點:不告不理原則考點:言詞審理原則考點:集中審理原則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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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