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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聯招 企管企業概論、法學緒論11232單選題

稱合夥者,謂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關於合夥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A合夥之決議,應以合夥人全體之同意為之
B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之公同共有
C合夥人得自由讓與自己股分於第三人正確答案
D合夥債務應先自合夥財產受償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合夥人「不得」自由讓與股分給第三人,需全體合夥人同意,C選項敘述有誤為正解。

為什麼答案是 C

民法第683條規定,合夥人非經其他合夥人全體之同意,不得將自己之股分轉讓於第三人。「自由讓與」之敘述有誤,此為本題應選之錯誤選項。

考點:合夥決議方式考點:合夥財產性質考點:股分讓與限制考點:合夥債務清償順序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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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