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考-財稅行政稅務法規概要104 年第 10 題單選題
台中公司102年稅後淨利800萬元,103年度彌補以前年度虧損100萬元,提列法定盈餘公積70萬元,分配現金股利300萬元,股票股利200萬元,103年度會計師簽證虧損80萬元,則104年申報未分配盈餘應加徵所得稅:
A正確答案
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計算,需注意新舊法稅率(10%降為5%)及減項差異,本題為舊法考古題。
為什麼答案是 A
依命題時舊法計算:(800-100-70-300-200-80)×10%=5萬元,為本題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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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計算,需注意新舊法稅率(10%降為5%)及減項差異,本題為舊法考古題。
舊法公式:(稅後淨利-彌補虧損-法定公積-現金股利-股票股利-次年度簽證虧損)×10%。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依命題時舊法計算:(800-100-70-300-200-80)×10%=5萬元,為本題正解。
B✕
錯誤計算結果,可能為漏減股票股利或次一年度虧損等減項所導致之干擾選項。
C✕
錯誤計算結果,未正確套用未分配盈餘之法定減項公式,屬干擾選項。
D✕
錯誤計算結果,可能誤將稅後淨利直接乘上稅率或錯誤加總減項,屬干擾選項。
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新舊制比較
| 比較項目 | 舊制(106年度以前) | 現行新制(107年度起) |
|---|
| 加徵稅率 | 10% | 5% |
| 計算基礎 | 稅務會計(課稅所得)調整 | 財務會計(當期稅後淨利) |
| 次一年度虧損 | 可減除(需會計師簽證) | 不可減除(直接依財會報表) |
本題為104年考古題,適用當時10%稅率及舊制計算公式(含次一年度簽證虧損減除)。現行所得稅法第66條之9已將稅率調降為5%,且計算基礎改為財務會計稅後淨利,考生需注意新舊法差異,避免直接套用舊稅率與舊減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