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林業技術類科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13 年第 16 題單選題
有關刑法第 123 條準受賄罪之見解,下列何者錯誤?
A仲裁人亦為本罪之行為主體
B準受賄罪中「預以職務上之行為」,係指違背職務之行為。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不構成準受賄罪正確答案
C要求賄賂之人成為公務員後,須履行約定之職務上行為,方構成本罪
D行為人收取賄賂或不正利益,須與將來之職務上行為具有對價關係
B正確答案
刑法準受賄罪的「職務上之行為」包含違背職務與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且須於成為公務員後履行方構成本罪。
為什麼答案是 B
刑法第123條所稱「職務上之行為」,並不以「違背職務」為限,亦包含「不違背職務」之行為。只要預以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並於任職後履行,即構成本罪。本選項敘述錯誤,為本題應選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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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刑法準受賄罪的「職務上之行為」包含違背職務與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且須於成為公務員後履行方構成本罪。
準受賄罪的「職務上之行為」不限於違背職務,不違背職務的行為收錢一樣會構成準受賄罪,故選項B錯誤。
逐選項分析
A✕
依刑法第123條規定,本罪之行為主體包含「未為公務員或仲裁人」,故仲裁人亦為本罪之行為主體,敘述正確。
B✓ 正確
刑法第123條所稱「職務上之行為」,並不以「違背職務」為限,亦包含「不違背職務」之行為。只要預以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並於任職後履行,即構成本罪。本選項敘述錯誤,為本題應選答案。
C✕
依刑法第123條明文規定,須「於為公務員或仲裁人後履行者」,方以公務員或仲裁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論,敘述正確。
D✕
受賄罪(包含準受賄罪)之成立,其所收受之賄賂或不正利益,必須與其職務上之行為具有「對價關係」,敘述正確。
刑法受賄罪體系比較
| 罪名 | 法條 | 行為主體 | 行為客體 | 成立要件 |
|---|
| 一般受賄罪 | 刑法第121條 | 公務員或仲裁人 | 職務上之行為 | 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不正利益 |
| 違背職務受賄罪 | 刑法第122條 | 公務員或仲裁人 | 違背職務之行為 | 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不正利益 |
| 準受賄罪 | 刑法第123條 | 未為公務員或仲裁人 | 職務上之行為(含違背與不違背) | 預先要求/期約/收受,且於任職後履行 |
考生容易將「準受賄罪」與「違背職務受賄罪」混淆,誤以為準受賄罪必須是「違背職務」才構成。實際上,刑法第123條的「職務上之行為」是廣義的,包含了違背職務與不違背職務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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