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林業技術類科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13 年第 2 題單選題
下列何項並非直接民主之行使方式?
A公民投票
B總統選舉投票
C立法委員選舉投票
D應考試服公職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在我國憲法理論中,「直接民權」專指人民行使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四權;「應考試服公職」雖為參政權,但不屬於直接民權。
為什麼答案是 D
應考試服公職雖為憲法第18條保障的參政權,但其性質為參與國家公務體系,並非選舉、罷免、創制、複決這四種「直接民權」,故為本題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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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在我國憲法理論中,「直接民權」專指人民行使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四權;「應考試服公職」雖為參政權,但不屬於直接民權。
看到「直接民主/直接民權」,秒聯想憲法第17條的「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四權。應考試服公職屬第18條,不在四權之列。
逐選項分析
A✕
公民投票屬於創制權與複決權的具體行使方式,為直接民權的核心展現。
B✕ 陷阱
總統選舉投票屬於選舉權的行使。在我國權能區分理論中,選舉權被歸類為人民行使政權的「直接民權」之一。
C✕ 陷阱
立法委員選舉投票同樣屬於選舉權的行使,為憲法第17條明定的直接民權範疇。
D✓ 正確
應考試服公職雖為憲法第18條保障的參政權,但其性質為參與國家公務體系,並非選舉、罷免、創制、複決這四種「直接民權」,故為本題正解。
我國憲法上的人民參政權分類
| 類別 | 憲法條文 | 包含權利 | 核心概念 |
|---|
| 直接民權 (政權) | 第17條 | 選舉、罷免、創制、複決 | 人民直接表達政治意志、控制政府與政策的權力 |
| 其他參政權 | 第18條 | 應考試、服公職 | 人民具備一定資格後,參與國家治理與公務體系的權利 |
考生若單純以西方政治學的「直接民主 (僅指公投)」與「間接民主 (代議選舉)」來區分,會誤以為選舉不是直接民主。但在我國憲法與孫中山先生的權能區分語境下,「直接民權」明確包含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四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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