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林業技術類科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13 年第 13 題單選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憲法第 22 條保障之人格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憲法保障原住民之個人與集體身分認同權正確答案
B政府主管機關對人民申請改名,不應有所限制
C少年法院得對經常逃學、逃家但未犯罪之虞犯少年,裁定逕施以司法矯治之感化教育
D子女獲知其血統來源,亦為憲法所保障之人格權,故親生父對受推定為他人之婚生子女得提起否認之訴
A正確答案
憲法第22條保障原住民個人與集體身分認同權;姓名權可受合理限制;虞犯少年施感化教育違憲;親生父提否認之訴是基於生父自身人格權。
為什麼答案是 A
依111年憲判字第4號及第17號判決,原住民族身分認同權不僅屬原住民個人之自我認同,亦屬原住民族作為群體之集體認同,均受憲法第22條保障,敘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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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憲法第22條保障原住民個人與集體身分認同權;姓名權可受合理限制;虞犯少年施感化教育違憲;親生父提否認之訴是基於生父自身人格權。
看到「不應有所限制」通常太絕對;對逃學少年施以感化教育違反比例原則;親生父提否認之訴是保障生父自己,非基於子女權利,故秒刪BCD。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依111年憲判字第4號及第17號判決,原住民族身分認同權不僅屬原住民個人之自我認同,亦屬原住民族作為群體之集體認同,均受憲法第22條保障,敘述正確。
B✕
依釋字第399號解釋,姓名權雖受憲法第22條保障,但並非毫無限制,立法者仍得基於公共利益等正當理由為合理限制(如姓名條例之規定)。
C✕
依釋字第664號解釋,對經常逃學、逃家但未觸犯刑罰法律之虞犯少年,逕施以限制人身自由之感化教育,已逾越必要程度,違反比例原則而違憲。
D✕ 陷阱
依釋字第587號解釋,子女獲知血統來源為其人格權,故「子女」得提起否認之訴;而「親生父」得提起否認之訴,依111年憲判字第18號判決,是基於保障「親生父」自身建立法律上親子關係之人格權,選項因果錯置。
憲法第22條人格權相關實務見解
| 權利類型 | 相關實務見解 | 核心意旨 |
|---|
| 原住民身分認同權 | 111年憲判字第4號、第17號 | 個人與集體身分認同權均受憲法第22條保障 |
| 姓名權 | 釋字第399號 | 命名為人民之自由,受憲法第22條保障,但仍得受合理限制 |
| 人身自由與人格發展 | 釋字第664號 | 對逃學逃家虞犯少年施以感化教育,違反比例原則 |
| 獲知血統來源權 | 釋字第587號 | 子女獲知血統來源攸關人格發展,子女應得獨立提起否認之訴 |
| 生父認領權 | 111年憲判字第18號 | 生父建立法律上親子關係之權利受憲法第22條保障,得提起否認之訴 |
選項D將「子女獲知血統來源之人格權」與「親生父提起否認之訴」錯誤連結。子女獲知血統來源是保障子女的權利(釋字587號);親生父得提起否認之訴則是為了保障親生父自身建立親子關係之人格權(111年憲判字第18號),兩者主體與目的不同,不可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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