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對於簡易人壽保險契約效力之敘述,何者錯誤?
A保險契約,自填發保險單之日發生效力
B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被保險人得於二年以內申請恢復契約效力正確答案
C經保險人同意恢復效力之保險契約,溯自繳清應繳保險費及其利息之日起恢復效力
D寬限期間屆滿仍未交付保險費時,其保險契約效力停止
B正確答案
簡易人壽保險契約停效後,應由「要保人」(而非被保險人)於二年內申請恢復契約效力。
為什麼答案是 B
敘述錯誤,為本題正解。依簡易人壽保險法第14條規定,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應由「要保人」得於二年以內申請恢復契約效力,而非「被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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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簡易人壽保險契約停效後,應由「要保人」(而非被保險人)於二年內申請恢復契約效力。
看到「申請復效」、「終止契約」等契約權利,主體必定是繳保費的「要保人」,選項寫「被保險人」秒選錯誤。
逐選項分析
A✕
敘述正確。依簡易人壽保險法第11條規定,保險契約自填發保險單之日發生效力(但有預收保費等例外情形)。
B✓ 正確
敘述錯誤,為本題正解。依簡易人壽保險法第14條規定,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應由「要保人」得於二年以內申請恢復契約效力,而非「被保險人」。
C✕
敘述正確。依簡易人壽保險法第14條第2項規定,經保險人同意恢復效力之保險契約,溯自繳清應繳保險費及其利息之日起恢復效力。
D✕
敘述正確。依簡易人壽保險法第13條規定,續期保費未繳經催告,且自當期繳費日起算三個月之寬限期間屆滿仍未交付時,保險契約效力停止。
簡易人壽保險契約效力相關規定
| 項目 | 權利主體/條件 | 期限/時點 | 法源依據 |
|---|
| 契約生效日 | 保險人填發保單 | 填發保險單之日 | 第11條 |
| 保費寬限期 | 續期保費未繳 | 自當期繳費日起算3個月 | 第13條 |
| 契約停效 | 寬限期滿未繳保費 | 寬限期間屆滿時 | 第13條 |
| 申請復效 | 要保人 | 停效後2年以內 | 第14條 |
| 復效生效日 | 繳清保費及利息 | 溯自繳清之日起 | 第14條 |
考選部常在保險法規中將「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權利義務互換。請牢記:申請復效、終止契約、繳納保費等與「契約存續」相關的權利義務,主體皆為「要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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