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應使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事前陳述意見。依行政程序法第103條規定,下列何者非屬得不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之事由?
A有客觀上待查證之事實正確答案
B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處分
C行政機關為強制執行時
D相對人應先提起訴願先行程序者
答案與詳解
依行政程序法第103條第5款,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才得不給予陳述意見。若有客觀上待查證之事實,仍應給予陳述意見機會,故本選項非屬得不給予陳述之事由。
Examly 收錄 38 萬+ 道歷屆題目,每題都有像這樣的精選詳解。免費下載,立即開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