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等-社會行政社政法規大意108 年第 18 題單選題
依據國民年金法之規定,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幾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C正確答案
國民年金法規定保險給付請求權時效為 5 年,自得請領之日起算。
為什麼答案是 C
國民年金法明定: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為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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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國民年金法規定保險給付請求權時效為 5 年,自得請領之日起算。
社會保險給付請求權時效多為 5 年(勞保、國保、公保皆同),直接記「保險給付 = 5 年」。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三年是民法一般短期時效(如利息、紅利),非社會保險給付時效,易混淆但錯誤。
B✕
四年並非法定時效常見年限,屬干擾選項,無對應法條。
C✓ 正確
國民年金法明定: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為正解。
D✕ 陷阱
十年是民法一般請求權時效,但社會保險法領域採 5 年特別規定,不適用 10 年。
各類社會保險給付請求權時效
| 法規 | 時效 | 起算點 | 備註 |
|---|
| 國民年金法 | 5 年 | 得請領之日 | 本題考點 |
| 勞工保險條例 | 5 年 | 得請領之日 | 一致 |
| 公教人員保險法 | 5 年 | 得請領之日 | 一致 |
| 民法一般時效 | 15 年 | 請求權可行使時 | 對照組 |
社會保險給付請求權不適用民法 15 年一般時效,而是各法自訂短期時效。國民年金法明定 5 年時效,自「得請領之日」起算,與勞保、農保等社會保險法規一致。考生常誤以為涉及金錢給付就該用民法規定,但社會保險屬於特別法,目的是確保給付儘速實現,避免長期懸而未決。關鍵在於看清法條性質:凡是社會保險給付,優先查該法有無時效規定,通常都是 5 年;若題目問的是一般債權或損害賠償,才回到民法時效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