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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概要1057單選題

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而未給予者,該行政處分效力為何?

A自始不生效力
B得事後給予而補正正確答案
C不得補正,僅能撤銷
D得以轉換為其他行政處分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程序瑕疵中『未給陳述意見』屬得補正事項,事後補正即治癒瑕疵。

為什麼答案是 B

行政程序法第114條第1項第3款明定: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而未給予者,得於訴願程序終結前補正。這是最標準的程序補正事由。

考點:無效 vs 得補正考點:程序補正 (§114)考點:撤銷 vs 補正考點:處分轉換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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