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行政執行法明定之管收處分,依司法院釋字第 588 號解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憲法第 8 條第 1 項所稱之警察機關係指組織法上之形式警察,並不包括行政執行官,故管收處分並無憲法第 8 條之適用
B為求國家有效保全其公法上之金錢債權,管收處分之審問程序得不通知義務人到場陳述意見
C刑事被告與非刑事被告之人身自由限制,其必須踐行之司法程序或其他正當法律程序,立法者得為不同規定正確答案
D管收之目的在金錢給付義務之履行,與刑事訴訟程序之羈押不同,故行政執行官毋需等待法院裁定即得為之
C正確答案
管收雖非刑事羈押,但仍限制人身自由;刑事與非刑事程序可不同,但都要符合正當法律程序。
為什麼答案是 C
正確。釋字588的核心是:刑事被告與非刑事被告的人身自由限制,都受憲法第8條保障;但因目的、性質、程序不同,立法者可以設計不同的司法程序或正當法律程序。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管收雖非刑事羈押,但仍限制人身自由;刑事與非刑事程序可不同,但都要符合正當法律程序。
看到釋字588,秒抓三句:管收適用憲法第8條、須法院審問裁定、刑事與非刑事程序可差別設計。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錯在把「警察機關」限縮成組織法上的形式警察。釋字588認為,只要法律賦予機關或人員干預、取締權限,也可能落入憲法第8條所稱警察機關意義,管收仍受人身自由保障拘束。
B✕ 陷阱
管收是嚴重限制人身自由的處分,不能為了保全公法上金錢債權,就犧牲義務人的陳述機會。釋字588強調法院審問程序中,義務人應有到場陳述、防禦與抗辯的機會。
C✓ 正確
正確。釋字588的核心是:刑事被告與非刑事被告的人身自由限制,都受憲法第8條保障;但因目的、性質、程序不同,立法者可以設計不同的司法程序或正當法律程序。
D✕ 陷阱
錯在說行政執行官可不等法院裁定。管收雖是為促使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履行,不是刑事羈押,但仍嚴重限制人身自由,必須經法院審查裁定,不能由行政機關單方直接管收。
釋字588:行政執行管收的考點整理
| 考點 | 重點 | 考試常見說法 | 判斷 |
|---|
| 人身自由 | 管收會限制人身自由 | 沒有憲法第8條適用 | 錯 |
| 警察機關 | 不只形式警察,也可能包括依法干預取締者 | 只限警察局、警察人員 | 錯 |
| 程序保障 | 法院審問時應給義務人陳述、防禦機會 | 可不通知義務人到場 | 錯 |
| 程序差異 | 刑事與非刑事人身自由限制可有不同程序設計 | 立法者得作不同規定 | 對 |
| 法院保留 | 管收須經法院裁定 | 行政執行官可直接管收 | 錯 |
本題最愛考「不是刑事,所以不用憲法第8條」這個錯誤推論。正確邏輯是:管收不是刑事羈押,所以程序可不同;但它限制人身自由,所以仍要受憲法第8條與正當法律程序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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