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水上警察人員類別中華民國憲法與水上警察專業英文109 年第 5 題單選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以判決命誹謗之加害人登報向被害人道歉,涉及當事人間何種基本權利之衝突?
A人身自由與人格權
B不表意自由與名譽權正確答案
C言論自由與訴訟權
D行為自由與人格權
B正確答案
法院命加害人登報道歉,涉及加害人被迫表達意見的「消極言論自由(不表意自由)」與被害人受損的「名譽權」兩者間的基本權衝突。
為什麼答案是 B
加害人被迫發表道歉聲明,涉及憲法第11條保障的「消極言論自由(不表意自由)」;而被害人因誹謗受損的則是「名譽權」,兩者在此產生衝突。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法院命加害人登報道歉,涉及加害人被迫表達意見的「消極言論自由(不表意自由)」與被害人受損的「名譽權」兩者間的基本權衝突。
看到「命加害人道歉」,加害人被迫說話涉及「不表意自由」,被害人被誹謗涉及「名譽權」,秒選 B。
逐選項分析
A✕
強制登報道歉並未拘束加害人的身體行動,因此不涉及人身自由的剝奪。
B✓ 正確
加害人被迫發表道歉聲明,涉及憲法第11條保障的「消極言論自由(不表意自由)」;而被害人因誹謗受損的則是「名譽權」,兩者在此產生衝突。
C✕
雖然涉及言論自由(不表意自由),但被害人受侵害的是名譽權,而非訴訟權(訴訟權是人民向法院尋求救濟的權利)。
D✕ 陷阱
名譽權雖屬於廣義的人格權,但加害人被迫道歉更精確地觸及了「不表意自由」與「思想自由」,而非僅是概括的「一般行為自由」。
強制道歉之基本權衝突與憲法變遷
| 當事人 | 涉及基本權 | 釋字第656號 (舊見解) | 111年憲判字第2號 (新見解) |
|---|
| 加害人 (誹謗者) | 不表意自由 / 思想自由 | 未侵害人性尊嚴下合憲 | 宣告違憲 (嚴重侵害思想與言論自由) |
| 被害人 (被誹謗者) | 名譽權 | 優先保護被害人名譽 | 不得以強制道歉回復,應改用刊登勝訴判決等方式 |
本題考點在 111 年憲判字第 2 號判決後有重大變革。雖然「基本權衝突」的本質(不表意自由 vs 名譽權)不變,但現今實務已宣告「強制道歉」違憲,考生需注意最新實務見解,不能再認為強制道歉合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