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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大意10739單選題

刑事訴訟程序中,法官就其審判案件,於下列何種情形無庸自行迴避?

A曾為證人
B曾為告發人
C曾為書記官正確答案
D曾為鑑定人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刑訴法第17條規定法官自行迴避事由,曾為證人、鑑定人、告訴或告發人、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須迴避;曾為書記官不在其列。

為什麼答案是 C

書記官僅負責紀錄、整理卷證等行政輔助工作,不涉實體判斷,不影響法官審判公正,故不在刑訴法第17條迴避事由之列。

考點:證人迴避考點:告發人迴避考點:書記官不迴避考點:鑑定人迴避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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