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事務官甲詢問受拘提之被告乙時,未依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第 1 項規定,告知得選任辯護人,因此取得之自白,其法律效果如何?
A原則上不得為證據正確答案
B一律不得為證據
C一律得為證據
D應適用刑事訴訟法第 158 條之 4 規定,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判斷之
答案與詳解
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2第2項準用同條第1項,檢警詢問受拘提、逮捕之被告,違反告知得選任辯護人規定所取得之自白,原則上不得作為證據;但若證明非出於惡意且出於自由意志,例外得為證據。故「原則上不得為證據」為正確描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