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 98 年 11 月 25 日修正之教師法規定,教師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且終身不得再任為教師。司法院釋字第 702 號解釋認為此規定違憲。試問理由為何?
A侵害人民工作權
B「有損師道」不符法律明確性原則
C「行為不檢有損師道」作為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事由,不符比例原則
D「行為不檢有損師道」作為「終身不得再任」事由,不符比例原則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正解!釋字702認為「終身不得再任教師」不分情節輕重一律終身剝奪任教資格,完全排除改過自新可能,手段過當,不符比例原則之必要性與衡平性,違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