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會計師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109 年第 17 題單選題
上市公司之董事甲依證券交易法第22條之2規定轉讓其持股予其孫女乙,乙於幾年內欲轉讓股票仍須依證券交易法第22條之2第1項各款規定方式為之?
A正確答案
內部人轉讓持股予配偶、未成年子女或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受讓人於1年內再轉讓仍須依證交法第22條之2第1項方式為之。
為什麼答案是 A
證交法第22條之2第2項規定,經由第1項第3款受讓之股票,受讓人於1年內再行轉讓時,仍應依第1項各款方式(盤後交易、集中交易、私募等)為之,防止內部人規避轉讓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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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內部人轉讓持股予配偶、未成年子女或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受讓人於1年內再轉讓仍須依證交法第22條之2第1項方式為之。
證交法內部人轉讓持股限制:受讓人1年內再轉讓仍受規範,防止內部人規避。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證交法第22條之2第2項規定,經由第1項第3款受讓之股票,受讓人於1年內再行轉讓時,仍應依第1項各款方式(盤後交易、集中交易、私募等)為之,防止內部人規避轉讓限制。
B✕ 陷阱
2年為短線交易歸入權(第157條)或其他條文的期間,與本題無關,屬於期間混淆陷阱。
C✕
3年並非證交法第22條之2規定的轉讓限制期間。
D✕
5年屬過長,證交法對此類轉讓限制僅設1年防堵期。
證交法第22條之2 內部人持股轉讓方式
| 款別 | 轉讓方式 | 要件 | 備註 |
|---|
| 第1款 | 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私募 | 向特定人轉讓 | 需申報 |
| 第2款 | 集中交易市場或店頭市場 | 依主管機關規定 | 一般轉讓 |
| 第3款 | 向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者轉讓 | 3日前申報 | 盤後鉅額 |
| 第2項 | 經第1項第3款受讓之股票,受讓人1年內再轉讓 | 仍須依第1項各款方式為之 | 防規避條款 |
考生易與短線交易歸入權的「6個月」或其他證交法期間混淆。本題關鍵在第22條之2第3項的「1年防堵期」,立法目的是防止內部人透過轉讓給親屬後,由親屬自由處分以規避申報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