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會計師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109 年第 22 題單選題
A證券商(下稱A公司)聘請甲為經理人,甲任期中表現優異且為A公司創造不少獲利,但事後發現甲於就任前一年有金融機構拒絕往來紀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由於聘任經理人乃公司自治事項,A公司仍得自行決定是否繼續聘任甲為經理人
B甲有當然解任事由,應即喪失經理人職位正確答案
C甲有當然解任事由,但因其表現優異,故A公司可再重新聘任甲為經理人
D縱使有金融機構拒絕往來紀錄,對甲擔任A公司經理人並無影響
B正確答案
證券商經理人若最近三年內有金融機構拒絕往來紀錄,依證交法規定屬當然解任事由。
為什麼答案是 B
依《證券交易法》第53條,最近三年內在金融機構使用票據有拒絕往來紀錄者,不得充任證券商經理人,已充任者當然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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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證券商經理人若最近三年內有金融機構拒絕往來紀錄,依證交法規定屬當然解任事由。
證券商經理人有最近三年內拒絕往來紀錄,構成法定消極資格,已充任者當然解任。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證券商屬特許事業,其經理人資格受《證券交易法》嚴格規範,並非純屬公司自治事項。
B✓ 正確
依《證券交易法》第53條,最近三年內在金融機構使用票據有拒絕往來紀錄者,不得充任證券商經理人,已充任者當然解任。
C✕
只要拒絕往來紀錄仍在「最近三年內」,即具備法定消極資格,公司不得因其表現優異而重新聘任。
D✕
金融機構拒絕往來紀錄(最近三年內)為證券商經理人之法定消極資格,會導致當然解任,並非無影響。
證券商經理人消極資格(證交法第53條節錄)
| 消極資格事由 | 法律效果 |
|---|
| 有公司法第30條各款情事之一 | 不得充任,已充任者解任之 |
| 最近三年內在金融機構使用票據有拒絕往來之紀錄 | 不得充任,已充任者解任之 |
| 受證交法第56條或第66條第2款解除職務處分未滿三年 | 不得充任,已充任者解任之 |
考生可能誤以為經理人聘任純屬《公司法》自治事項。然而證券商為特許金融事業,其負責人(含經理人)資格須優先適用《證券交易法》第53條之嚴格消極資格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