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會計師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104 年第 16 題單選題
依證券交易法規定,具有下列何種情事者,不得充任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A曾任法人宣告破產時之董事,其破產終結已滿三年者
B最近三年內在金融機構有拒絕往來或喪失債信之紀錄者正確答案
C受證券交易法第56條及第66條第2款解除職務之處分,已滿三年者
D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受罰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已滿三年者
B正確答案
證交法第53條規定證券商董監經理人消極資格,三年內金融機構拒絕往來或喪失債信者不得充任。
為什麼答案是 B
證交法第53條第4款明定,最近三年內在金融機構有拒絕往來或喪失債信紀錄者,不得充任證券商董監經理人。此為題目要選的正解。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證交法第53條規定證券商董監經理人消極資格,三年內金融機構拒絕往來或喪失債信者不得充任。
看「已滿三年」通常就是已解除限制→合格;只有B是「最近三年內」仍在限制期。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證交法第53條規定,曾任法人宣告破產時之董事,破產終結「未滿三年」或調協未履行者才不得充任。本題已滿三年,限制已解除,可以充任。
B✓ 正確
證交法第53條第4款明定,最近三年內在金融機構有拒絕往來或喪失債信紀錄者,不得充任證券商董監經理人。此為題目要選的正解。
C✕ 陷阱
受證交法第56條、第66條第2款解除職務處分「未滿三年」才不得充任。本題已滿三年,限制已解除,可以充任證券商董監經理人。
D✕ 陷阱
依證交法受罰金以上刑宣告,需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滿三年」才不得充任。本題已滿三年,限制已解除,可充任。
證交法第53條 證券商董監經理人消極資格(重點整理)
| 類型 | 限制期間 | 關鍵字 |
|---|
| 受刑宣告 | 執行完畢未滿3年 | 尚未滿3年 |
| 法人破產時之董事 | 破產終結未滿3年 | 尚未滿3年 |
| 金融機構債信不良 | 最近3年內 | 最近3年內 |
| 受第56、66條解職處分 | 未滿3年 | 尚未滿3年 |
本題關鍵在「已滿三年」vs「最近三年內」。證交法第53條各款限制多為「未滿三年」,一旦滿三年即解除;唯獨金融機構拒絕往來是看「最近三年內」有無紀錄,只要三年內發生過就不能充任。考生若忽略時間語句極易選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