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會計師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104 年第 14 題單選題
證券交易法禁止操縱市場行為,其中意圖造成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交易活絡之表象,自行或以他人名義,連續委託買賣或申報買賣而相對成交,一般稱為何種行為?
A正確答案
意圖造成交易活絡假象,自行或以他人名義連續委託買賣而相對成交,即「沖洗買賣」。
為什麼答案是 A
沖洗買賣(Wash Sale)即證交法第155條第1項第5款所禁止,意圖造成活絡表象,自行或以他人名義連續委託買賣而相對成交,製造虛假交易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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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意圖造成交易活絡假象,自行或以他人名義連續委託買賣而相對成交,即「沖洗買賣」。
關鍵字「交易活絡之表象」+「相對成交」= 沖洗買賣 (Wash Sale)。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沖洗買賣(Wash Sale)即證交法第155條第1項第5款所禁止,意圖造成活絡表象,自行或以他人名義連續委託買賣而相對成交,製造虛假交易量。
B✕ 陷阱
相對委託是證交法第155條第1項第3款,指「與他人通謀」,一方買進、他方賣出以相對成交。重點在「通謀」兩人以上串通;沖洗買賣則是「自行或以他人名義」自導自演,易混淆。
C✕
拉抬(或殺跌)股價屬第155條第1項第4款的連續買賣,目的在抬高或壓低價格,重點在「價格操縱」而非製造「交易活絡表象」。
D✕
詐欺買賣通常指第20條反詐欺條款(虛偽、詐欺、其他足致他人誤信行為),非針對操縱市場的特定類型,與題幹「交易活絡表象」不符。
證交法第155條操縱市場行為類型
| 款次 | 行為類型 | 核心特徵 | 主觀意圖 |
|---|
| 第1款 | 違約交割 | 不履行交割致影響市場 | — |
| 第3款 | 相對委託 | 與他人通謀,一買一賣相對成交 | 影響市場價格 |
| 第4款 | 連續買賣(拉抬/殺跌) | 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低價賣出 | 抬高或壓低價格 |
| 第5款 | 沖洗買賣 | 自行或以他人名義連續委託相對成交 | 造成交易活絡表象 |
| 第6款 | 散布流言 | 散布不實資料 | 影響價格 |
沖洗買賣 vs 相對委託極易混淆。區辨關鍵:「自己玩」是沖洗買賣(自行或以他人名義);「揪團玩」是相對委託(與他人通謀)。題幹出現「交易活絡之表象」就鎖定沖洗買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