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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會計師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10413單選題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依法應申報或公告之財務報告,若其主要內容有虛偽之情事,對於該公司所發行有價證券之善意取得人之損害,依法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如能證明已盡相當注意且有正當理由可確信其內容無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免負賠償責任,但下列何者除外?

A發行人正確答案
B簽證會計師
C發行人之董事長
D發行人之總經理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證交法§20-1:發行人負無過失責任,其他人(董事長、總經理、會計師)有免責舉證空間。

為什麼答案是 A

發行人(公司本身)對財報不實負絕對(無過失)責任,縱使證明已盡相當注意仍不得免責。這是證交法§20-1第2項但書的特別設計,因為公司是財報的製作主體。

考點:發行人無過失責任考點:會計師比例責任考點:董事長推定過失考點:總經理推定過失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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