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會計師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104 年第 21 題單選題
接受委託證券買賣時,必須先與委託人訂有證券交易法第158條第1項所稱之受託契約後,方得接受該完成開戶手續後之委託人所委託的證券買賣。證券商甲與委託人乙未簽訂書面之受託契約,而以口頭約定,則該受託契約之效力如何?
A有效
B無效正確答案
C效力未定
D由主管機關依具體個案而定
B正確答案
證券商受託契約屬要式行為,未依規定簽訂書面契約而僅口頭約定者,依法無效。
為什麼答案是 B
受託契約屬要式行為,未依規定簽訂書面契約,依民法第73條規定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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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證券商受託契約屬要式行為,未依規定簽訂書面契約而僅口頭約定者,依法無效。
看到「受託契約」加「未簽書面或僅口頭」,直接聯想「要式行為」,未依法定方式即為「無效」。
逐選項分析
A✕
受託契約依法須以書面訂定,口頭約定不符合法定方式,故非有效。
B✓ 正確
受託契約屬要式行為,未依規定簽訂書面契約,依民法第73條規定為無效。
C✕
要式行為欠缺法定方式直接無效,並非效力未定,無須等待他人承認。
D✕
契約效力依法律明文規定判斷,非由主管機關依具體個案自由裁量決定。
契約效力與法定方式對照
| 行為類型 | 法定方式要求 | 欠缺方式之效力 | 本題適用 |
|---|
| 要式行為 | 須依法定方式(如書面) | 無效(民法第73條) | 證券商受託契約 |
| 不要式行為 | 無特定方式要求 | 有效(只要有合意) | 一般民間買賣契約 |
考生易將一般契約的「口頭合意即有效」觀念套用於證券交易。證券商受託契約涉及金融秩序,法規明定須依準則以「書面」訂定,屬要式行為,口頭約定直接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