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會計師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104 年第 9 題單選題考點:董事競業許可考點:重大財產處分
A股份有限公司以經營連鎖餐飲為主要營業,並未公開發行,則依公司法之規定,下列何項議案得於股東會以臨時動議提出?
A解除董事競業禁止義務之議案正確答案
B讓與公司全部或主要部分營業或財產之議案
C修正章程之議案
D公司解散之議案
A正確答案
依現行公司法第172條第5項,選項中四種議案皆屬重大事項,均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本題為104年舊題,107年修法後已無正確選項。
逐選項解析
A解除董事競業禁止義務之議案董事競業許可✓ 正確
104年時非公發公司可提臨時動議(當時正解)。但107年修法後,公司法第172條第5項已將「董事競業許可」列為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之事項,現行法下已不可行。
B讓與公司全部或主要部分營業或財產之議案重大財產處分✕ 錯誤
讓與公司全部或主要部分營業或財產,屬公司法第18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重大行為,依同法第172條第5項規定,必須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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