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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會計師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11418單選題

依據證券交易法,公開發行公司召集股東會時,下列何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其主要內容,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A決議對董事提起訴訟
B實施庫藏股制度
C選任臨時管理人
D董事競業禁止之解除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依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1規定,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對「董事競業許可」,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其主要內容,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為什麼答案是 D

依證交法第26條之1規定,董事競業許可(解除競業禁止)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其主要內容,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考點:股東會決議事項考點:庫藏股制度考點:臨時管理人考點:董事競業許可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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