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會計師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114 年第 11 題單選題
下列何者並非公司法明定之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召集權人?
A監察人
B繼續3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份之股東
C董事長正確答案
D董事會
C正確答案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原則由「董事會」合議召集,例外可由監察人或符合條件之股東召集,「董事長」個人無權單獨召集股東會。
為什麼答案是 C
董事長個人並非股東會召集權人。公司法規定股東會原則上由「董事會」召集,必須經過董事會的合議決議,董事長無權單獨決定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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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原則由「董事會」合議召集,例外可由監察人或符合條件之股東召集,「董事長」個人無權單獨召集股東會。
看到「董事長」直接選!股東會召集權屬於合議制的「董事會」,董事長僅為對外代表,不能獨斷獨行單獨召集股東會。
逐選項分析
A✕
監察人為法定召集權人之一。依公司法第220條規定,監察人除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外,得為公司利益,於必要時召集股東會。
B✕
過半數股東為法定召集權人之一。依公司法第173-1條(俗稱大同條款)規定,繼續3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份之股東,得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
C✓ 正確
董事長個人並非股東會召集權人。公司法規定股東會原則上由「董事會」召集,必須經過董事會的合議決議,董事長無權單獨決定召集。
D✕
董事會為原則上的召集權人。依公司法第171條規定,股東會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由董事會召集之。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召集權人總整理
| 召集權人 | 法源依據 | 召集條件 | 備註 |
|---|
| 董事會 | 公司法 §171 | 原則性規定 | 須經董事會決議,非董事長個人決定 |
| 監察人 | 公司法 §220 | 董事會不為/不能召集,且為公司利益必要時 | 例外召集權 |
| 少數股東 | 公司法 §173 | 繼續1年以上持股3%以上 | 須先請求董事會,不為召集時報經主管機關許可 |
| 過半股東 | 公司法 §173-1 | 繼續3個月以上持股過半數 | 得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大同條款) |
考生常誤以為「董事長」是公司最高負責人,理所當然有權召集股東會。但在公司法體系中,召集股東會是重大事項,權限屬於合議制的「董事會」,藉此避免董事長個人專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