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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會計師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11421單選題

在A公開發行公司服務之甲,於2020年10月至2022年1月間,連續利用業務上機會,以反覆挪用方式連續侵占公司資金,雖有歸還一部分金額,實際侵占金額仍達新臺幣數百萬元之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當甲具董事身分時,其侵占致公司遭受損害金額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應依證券交易法第171條處罰正確答案
B當甲具董事身分時,其侵占致公司遭受損害,不論金額高低,均應依證券交易法第171條處罰
C不論甲為公司董事或受僱人,其侵占致公司遭受損害金額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均應依證券交易法第171條處罰
D不論甲為公司董事或受僱人,其侵占致公司遭受損害,不論金額高低,均應依證券交易法第171條處罰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證交法第171條特別背信侵占罪,主體限董事、監察人、經理人等,且損害須達500萬以上才適用加重處罰。

為什麼答案是 A

證交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侵占公司資產,致公司遭受損害達500萬元以上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A同時滿足「董事身分」與「500萬門檻」,正確。

考點:特別背信罪要件考點:金額門檻考點:行為主體限制考點:雙重要件錯誤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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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