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A公開發行公司服務之甲,於2020年10月至2022年1月間,連續利用業務上機會,以反覆挪用方式連續侵占公司資金,雖有歸還一部分金額,實際侵占金額仍達新臺幣數百萬元之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當甲具董事身分時,其侵占致公司遭受損害金額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應依證券交易法第171條處罰正確答案
B當甲具董事身分時,其侵占致公司遭受損害,不論金額高低,均應依證券交易法第171條處罰
C不論甲為公司董事或受僱人,其侵占致公司遭受損害金額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均應依證券交易法第171條處罰
D不論甲為公司董事或受僱人,其侵占致公司遭受損害,不論金額高低,均應依證券交易法第171條處罰
答案與詳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