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會計師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111 年第 22 題單選題
下列何人不得充任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其已充任者,解任之?
A甲曾任 A 法人宣告破產時之經理人,其破產終結已逾三年
BB 證券商之經理人乙,在未有投資關係,亦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情形,兼任 C 證券商之研究員正確答案
C丙五年前在金融機構有拒絕往來之紀錄
D丁曾犯詐欺罪經宣告有期徒刑六個月確定,尚未執行
B正確答案
證券商負責人消極資格:破產需未復權、拒往需未期滿、詐欺需一年以上;且嚴禁未經核准兼任他券商職務。
為什麼答案是 B
依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證券商經理人不得兼任其他證券商之任何職務,除非有投資關係且經主管機關核准。乙違規兼任,應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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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證券商負責人消極資格:破產需未復權、拒往需未期滿、詐欺需一年以上;且嚴禁未經核准兼任他券商職務。
秒解技巧:抓關鍵字!破產看「復權」、拒往看「期滿」、詐欺看「一年以上」;兼任他券商職務原則絕對禁止。
逐選項分析
A✕
證交法第53條規定「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才受限。甲為法人破產時之經理人,且破產已終結逾三年,不受此款限制。
B✓ 正確
依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證券商經理人不得兼任其他證券商之任何職務,除非有投資關係且經主管機關核准。乙違規兼任,應解任。
C✕
證交法第53條規定「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者」才受限。丙為五年前之紀錄,拒絕往來期間通常為三年,已期滿故不受限。
D✕
證交法第53條規定犯詐欺罪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宣告確定才受限。丁僅受宣告六個月,未達一年門檻,故不受限。
證券商負責人消極資格與兼任限制
| 限制事由 | 法定門檻/條件 | 選項對照 |
|---|
| 詐欺/背信/侵占罪 | 有期徒刑「1年以上」宣告確定 | D選項:6個月(未達門檻) |
| 破產宣告 | 自身受宣告且「尚未復權」 | A選項:已終結逾3年(非自身未復權) |
| 票據拒絕往來 | 尚未期滿 | C選項:5年前(已期滿) |
| 兼任他券商職務 | 原則禁止(除投資關係+核准) | B選項:違規兼任(應解任) |
命題者常將「1年以上」改為「6個月」,或將「尚未期滿/復權」改為「已逾3年/5年前」來混淆視聽。務必精準記憶年限與狀態條件,切勿被題幹的數字帶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