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會計師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111 年第 20 題單選題
A 上市公司的董事甲違反證券交易法有關內線交易之規定,則甲依法對於當日善意從事相反買賣之人買入或賣出該證券之價格,與消息公開後幾個營業日收盤平均價格之差額,負損害賠償責任;其情節重大者,法院得依善意從事相反買賣之人之請求,將賠償額提高至幾倍?
A三個營業日;二倍
B五個營業日;二倍
C七個營業日;三倍
D十個營業日;三倍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內線交易損害賠償的計算基準為消息公開後「十個營業日」收盤平均價格之差額,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將賠償額提高至「三倍」。
為什麼答案是 D
完全符合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3項規定,差額計算基準為消息公開後十個營業日收盤平均價格,情節重大得提高至三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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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內線交易損害賠償的計算基準為消息公開後「十個營業日」收盤平均價格之差額,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將賠償額提高至「三倍」。
直接記憶內線交易民事賠償的兩大關鍵數字:「十個營業日」與「三倍」。
逐選項分析
A✕
依證券交易法規定,計算基準應為「十個營業日」,且情節重大者得提高至「三倍」,而非三個營業日及二倍。
B✕
依證券交易法規定,計算基準應為「十個營業日」,且情節重大者得提高至「三倍」,而非五個營業日及二倍。
C✕ 陷阱
賠償倍數三倍正確,但計算基準應為「十個營業日」,而非七個營業日。
D✓ 正確
完全符合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3項規定,差額計算基準為消息公開後十個營業日收盤平均價格,情節重大得提高至三倍。
證券交易法內線交易民事賠償責任重點
| 項目 | 內容說明 |
|---|
| 賠償權利人 | 當日善意從事相反買賣之人 |
| 賠償義務人 | 違反內線交易規定者(如內部人、消息受領人等) |
| 損害計算基準 | 買入或賣出價格與「消息公開後十個營業日收盤平均價格」之差額 |
| 情節重大加重 | 法院得依請求,將賠償額提高至「三倍」 |
| 情節輕微減輕 | 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 |
證券交易法中有許多關於營業日與賠償倍數的規定,考生容易將內線交易的「十個營業日、三倍」與其他如短線交易、操縱市場或公開說明書不實的相關數字混淆,須精準記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