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障特考五等考試-社會行政社政法規大意106 年第 44 題單選題
依照國民年金法第 12 條的規定 ,被保險人為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 保險費的負擔比例為多少?
A在直轄市,由直轄市主管機關全額負擔;在縣(市),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三十五,縣(市)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六十五正確答案
B在直轄市,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六十五,縣(市)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三十五;在縣(市),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三十五,縣(市)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六十五
C在直轄市,由直轄市主管機關全額負擔;在縣(市),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四十五,縣(市)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五十五
D不論縣市級別,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三十五,縣(市)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六十五
A正確答案
低收入戶國保保費:直轄市全額由直轄市負擔;縣市由中央35%、縣市65%分擔。
為什麼答案是 A
完全符合國民年金法第12條規定:低收入戶在直轄市由直轄市全額負擔;在縣(市)由中央35%、縣(市)65%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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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低收入戶國保保費:直轄市全額由直轄市負擔;縣市由中央35%、縣市65%分擔。
口訣:直轄市全包、縣市『中央35/縣市65』。記住縣市級別中央負擔較少(35%)。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完全符合國民年金法第12條規定:低收入戶在直轄市由直轄市全額負擔;在縣(市)由中央35%、縣(市)65%分擔。
B✕ 陷阱
錯誤。直轄市部分應為直轄市主管機關全額負擔,不是中央與直轄市分擔。此選項偷換直轄市的負擔主體。
C✕ 陷阱
比例錯誤。縣市分擔比例應為中央35%、縣市65%,不是45%/55%。數字陷阱要小心。
D✕
錯誤。法條明確區分直轄市與縣市適用不同規則,直轄市是全額由直轄市負擔,並非全國一致。
國民年金法第12條 低收入戶保費負擔
| 被保險人身分 | 直轄市 | 縣(市) |
|---|
| 低收入戶 | 直轄市100% | 中央35%+縣市65% |
| 中低收入戶(所得未達標) | 依比例分擔 | 依比例分擔 |
| 身心障礙者(輕度) | 依障礙等級分擔 | 依障礙等級分擔 |
國民年金保費補助最愛考「誰出錢」的層級差異。關鍵在於財政能力:直轄市財源充足,低收入戶保費100%自己政府全包;一般縣市財力較弱,中央分擔35%、地方出65%。判斷準則很簡單:看到「直轄市」就想「全額自負」,看到「縣市」就記「中央35地方65」。考選部最愛把這兩種行政層級的負擔比例互換,或把縣市的35%改成45%來混淆,務必記住35這個數字是中央對一般縣市的補助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