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漁業技術類科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13 年第 19 題單選題
甲與丙成立連帶保證契約,擔保丙對乙所負之借款債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乙請求甲履行保證債務者,甲得行使先訴抗辯權,拒絕履行正確答案
B若丙對乙另有債權,甲就丙應分擔之部分,得主張抵銷
C丙對乙所有之抗辯,甲得主張之
D甲之保證責任範圍,應以丙對乙所負借款債務之範圍為限
A正確答案
連帶保證的最大考點:保證人仍可主張主債務人抗辯與抵銷,但不得主張先訴抗辯權。
為什麼答案是 A
本題問「何者錯誤」,A 正是錯誤敘述。一般保證人原則上有先訴抗辯權,但連帶保證的重點就是債權人乙可直接請求甲履行,甲不得以「先向丙求償」為由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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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連帶保證的最大考點:保證人仍可主張主債務人抗辯與抵銷,但不得主張先訴抗辯權。
看到「連帶保證」先反射:債權人可直接找保證人,不能叫債權人先去追主債務人。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本題問「何者錯誤」,A 正是錯誤敘述。一般保證人原則上有先訴抗辯權,但連帶保證的重點就是債權人乙可直接請求甲履行,甲不得以「先向丙求償」為由拒絕。
B✕
此敘述正確。保證人得以主債務人丙對債權人乙的債權主張抵銷,這是保證債務從屬於主債務的具體表現,避免債權人明明也欠主債務人錢,卻仍向保證人全額求償。
C✕
此敘述正確。保證債務具有從屬性,主債務人丙對乙可主張的抗辯,原則上甲也可以拿來對抗乙,例如債務不存在、已清償、時效抗辯等,連帶保證不會消滅這些抗辯。
D✕
此敘述正確。保證責任不得重於主債務,甲只是擔保丙對乙的借款債務,責任範圍原則上以主債務及其從屬負擔為界,不能因保證契約而無限制擴張。
一般保證 vs 連帶保證
| 類型 | 債權人可否直接找保證人 | 先訴抗辯權 | 仍可主張 |
|---|
| 一般保證 | 原則上須先向主債務人求償 | 有 | 主債務人抗辯、抵銷 |
| 連帶保證 | 可以直接找保證人 | 無 | 主債務人抗辯、抵銷 |
考選部最愛把「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混在一起考。連帶保證只是不給先訴抗辯權,不代表保證人變成完全沒有防禦方法;主債務人的抗辯與抵銷仍要記得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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