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漁業技術類科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13 年第 9 題單選題
關於行政執行法明定之管收處分,依司法院釋字第 588 號解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憲法第 8 條第 1 項所稱之警察機關係指組織法上之形式警察,並不包括行政執行官,故管收處分並無憲法第 8 條之適用
B為求國家有效保全其公法上之金錢債權,管收處分之審問程序得不通知義務人到場陳述意見
C刑事被告與非刑事被告之人身自由限制,其必須踐行之司法程序或其他正當法律程序,立法者得為不同規定正確答案
D管收之目的在金錢給付義務之履行,與刑事訴訟程序之羈押不同,故行政執行官毋需等待法院裁定即得為之
C正確答案
管收雖是行政執行手段,但仍限制人身自由,須受憲法第8條正當程序保障。
為什麼答案是 C
正確。釋字588承認,刑事被告與非刑事被告的人身自由限制,性質與目的不同,立法者可設計不同的司法程序或正當法律程序;但差別設計不等於可以脫離憲法第8條保障。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管收雖是行政執行手段,但仍限制人身自由,須受憲法第8條正當程序保障。
看到釋字588先抓三句:管收可合憲、仍要法院程序、刑事與非刑事程序可不同。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錯在把憲法第8條的「警察機關」限縮成組織法上的警察。釋字588認為其不只形式警察,依法執行拘提、管收的人員也可能包含在內;管收限制人身自由,當然有憲法第8條適用。
B✕ 陷阱
錯在犧牲義務人的到場陳述。管收是拘束身體自由的強烈手段,法院作成管收裁定前,原則上應讓義務人有到場陳述、防禦與法院審問的機會,不能只為保全公法債權就省略程序。
C✓ 正確
正確。釋字588承認,刑事被告與非刑事被告的人身自由限制,性質與目的不同,立法者可設計不同的司法程序或正當法律程序;但差別設計不等於可以脫離憲法第8條保障。
D✕ 陷阱
錯在以「不同於羈押」推論行政執行官可自行管收。管收雖是為促使金錢給付義務履行,不是刑事羈押,但仍嚴重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執行機關須向法院聲請,由法院裁定。
釋字588:行政執行管收的考點
| 考點 | 釋字588態度 | 考試關鍵字 | 易錯說法 |
|---|
| 管收性質 | 促使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履行的間接強制 | 非刑事羈押 | 所以不受人身自由保障 |
| 憲法第8條 | 仍涉及人身自由,須有正當程序 | 法院審查、審問 | 行政程序即可自行決定 |
| 程序設計 | 刑事與非刑事限制人身自由可有不同程序 | 可不同,但不能無程序 | 程序不同等於程序可省略 |
| 執行權限 | 行政執行機關聲請,法院裁定後執行 | 法院保留 | 行政執行官可逕行管收 |
本題最愛考「目的不同」與「保障有無」的混淆。管收不是刑事羈押,所以程序可不同;但它仍限制人身自由,所以不能說沒有憲法第8條適用,也不能由行政機關跳過法院自行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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