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行政執行對人身自由之限制,依司法院釋字第 588 號解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即得管收之
B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仍故不履行者,亦不得管收之
C顯有逃匿之虞者,即得拘提之正確答案
D於調查執行標的物時對於執行人員拒絕陳述者,即得管收之
答案與詳解
正解。釋字588號明確肯認『顯有逃匿之虞』是拘提的正當事由,符合比例原則。因為若不即時拘提,執行程序將無法進行,此限制人身自由合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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