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行政執行對人身自由之限制,依司法院釋字第 588 號解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即得管收之
B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仍故不履行者,亦不得管收之
C顯有逃匿之虞者,即得拘提之正確答案
D於調查執行標的物時對於執行人員拒絕陳述者,即得管收之
C正確答案
釋字588號:拘提管收限制人身自由須符比例原則,『顯有逃匿之虞』是拘提正當事由。
為什麼答案是 C
正解。釋字588號明確肯認『顯有逃匿之虞』是拘提的正當事由,符合比例原則。因為若不即時拘提,執行程序將無法進行,此限制人身自由合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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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釋字588號:拘提管收限制人身自由須符比例原則,『顯有逃匿之虞』是拘提正當事由。
記口訣:『逃匿之虞可拘提,管收要件更嚴格』。不到場、拒陳述只能罰或拘提,不能直接管收。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釋字588號認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作為管收事由過苛,違反比例原則,此部分原規定被宣告違憲。不到場頂多拘提,不能直接管收。
B✕
敘述顛倒!『顯有履行義務可能而故不履行』正是管收的正當事由,釋字588號認為此種情形管收合憲。選項說『不得管收』完全講反。
C✓ 正確
正解。釋字588號明確肯認『顯有逃匿之虞』是拘提的正當事由,符合比例原則。因為若不即時拘提,執行程序將無法進行,此限制人身自由合憲。
D✕ 陷阱
釋字588號認為『拒絕陳述』即管收過於嚴苛,違反比例原則。拒絕陳述可用怠金或其他方式處理,不得直接以剝奪人身自由的管收相逼。
釋字588號:行政執行法管收/拘提事由合憲性
| 事由 | 處分 | 釋字588號 | 理由 |
|---|
| 顯有逃匿之虞 | 拘提 | ✅ 合憲 | 不拘提程序無法進行 |
| 顯有履行可能故不履行 | 管收 | ✅ 合憲 | 已具可歸責性 |
| 經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 | 管收 | ❌ 違憲 | 過苛,違反比例原則 |
| 對執行人員拒絕陳述 | 管收 | ❌ 違憲 | 可用較輕手段替代 |
本題陷阱在把『拘提事由』與『管收事由』混淆,且把釋字588號宣告違憲的部分寫成合憲。考生要記住:管收是最後手段,事由必須嚴格;拘提是暫時性帶案,門檻較低。B選項更直接把合憲事由說成不能管收,完全顛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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