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社團董事於召集總會,未依民法及章程規定於 30 日前對各社員發出書面通知,致少部分社員因不知而未出席,但仍有三分之二的社員出席,並作成決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該決議無效
B該決議經法院認可,始生效力
C該決議經未出席社員承認,始生效力
D該因不知而未出席的少部分社員,得請求法院撤銷其決議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依民法第 56 條,總會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出席社員當場異議、或未出席社員,得於決議後 3 個月內請求法院撤銷。本題少數社員因未收通知而未出席,正符合此情形。
Examly 收錄 38 萬+ 道歷屆題目,每題都有像這樣的精選詳解。免費下載,立即開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