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創作樂曲一首,乙以樂器彈奏表演該樂曲。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乙於表演前,應得甲之同意
B乙之表演應以獨立著作保護
C丙以錄音設備錄製乙之表演,僅須得乙之同意正確答案
D丁以錄音設備播放丙之錄音,無須得乙之同意
C正確答案
表演受獨立著作保護,但錄製表演會同時重製「原著作」與「表演」,必須取得原著作人與表演人的雙重授權。
為什麼答案是 C
敘述錯誤,為本題正解。丙錄製乙的表演,在著作權法上屬於「重製」行為。此舉同時重製了乙的「表演著作」與甲的「音樂著作」,因此必須同時取得甲與乙的雙重同意,非「僅」須乙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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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表演受獨立著作保護,但錄製表演會同時重製「原著作」與「表演」,必須取得原著作人與表演人的雙重授權。
看到選項 C 的「僅須」就要警覺!錄製別人的彈奏,不僅錄到了「表演」,也錄到了底層的「樂曲」,當然要原創作者與表演者雙方點頭。
逐選項分析
A✕
敘述正確。甲為音樂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專有「公開演出權」。乙要公開彈奏甲的樂曲,必須事先取得甲的同意。
B✕
敘述正確。依著作權法第7條之1規定,表演人對既有著作之表演,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不影響原著作之著作權。
C✓ 正確
敘述錯誤,為本題正解。丙錄製乙的表演,在著作權法上屬於「重製」行為。此舉同時重製了乙的「表演著作」與甲的「音樂著作」,因此必須同時取得甲與乙的雙重同意,非「僅」須乙同意。
D✕ 陷阱
敘述正確。依著作權法第26條第2項但書,表演人雖有公開演出權,但「將表演重製後再公開演出者,不在此限」。丙已合法錄音(重製),丁播放該錄音物時,表演人乙即無權再主張公開演出權,故無須乙同意。
音樂相關著作權利層次
| 權利主體 | 著作類型 | 享有權利 (本題相關) | 利用時的授權要求 |
|---|
| 甲 (作曲家) | 音樂著作 (底層) | 重製權、公開演出權 | 任何人利用該樂曲(含錄音、演奏)皆須其同意 |
| 乙 (演奏家) | 表演著作 (中層) | 重製權、公開演出權 | 錄製其表演須其同意;但錄音後再播放則無權干涉 |
| 丙 (錄音者) | 錄音著作 (表層) | 重製權、公開播送權 | 須取得甲、乙雙重授權始得合法錄製 |
考生常誤以為「錄製表演」只跟表演人有關。實際上,著作權有『疊加』特性,錄音物就像千層蛋糕,包含了最底層的詞曲(音樂著作)和中間的演唱/奏(表演著作),利用時必須『穿透』取得所有權利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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