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關於覆議制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立法院所為變更重要政策之決議,行政院不得提起覆議正確答案
B立法院決議通過之法律案,行政院如認有窒礙難行,應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10日內,直接移請立法院覆議
C對於立法院不通過之預算案,行政院不得移請覆議
D行政院對法律案之移請覆議,必須針對法律案之全部,不得僅針對部分條文為之
A正確答案
覆議客體僅限法律、預算、條約三案,變更重要政策決議不得提覆議(釋字520號);覆議須經總統核可,且可針對部分條文提出。
為什麼答案是 A
正確。依釋字第520號解釋,覆議之客體嚴格限制於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明定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立法院變更重要政策之決議非屬上述三者,行政院不得移請覆議。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覆議客體僅限法律、預算、條約三案,變更重要政策決議不得提覆議(釋字520號);覆議須經總統核可,且可針對部分條文提出。
看到「變更重要政策」秒選「不得覆議」。選項B漏了「經總統核可」的要件;選項C、D錯在覆議可針對「不通過」之決議及「部分條文」提出。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正確。依釋字第520號解釋,覆議之客體嚴格限制於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明定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立法院變更重要政策之決議非屬上述三者,行政院不得移請覆議。
B✕ 陷阱
錯誤。依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款,行政院移請覆議必須「經總統之核可」,不得「直接」移請立法院覆議。考題常在此處省略總統核可要件作為陷阱。
C✕
錯誤。立法院對預算案作「不通過」之決議,亦屬立法院之「決議」。若行政院認為預算不通過將導致政務停擺、有窒礙難行之處,仍得依法移請覆議。
D✕
錯誤。行政院移請覆議,可針對法律案或預算案之「全部」或「部分(如部分條文或部分預算項目)」為之,實務上並無必須針對全部法案的限制。
憲法覆議制度核心要件
| 項目 | 內容 | 限制與條件 | 法源依據 |
|---|
| 覆議客體 | 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 | 變更重要政策決議「不得」覆議 | 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釋字520號 |
| 發動條件 | 行政院認有「窒礙難行」 | 必須「經總統核可」 | 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 |
| 提出時限 | 決議案送達行政院10日內 | 不可逾期 | 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 |
| 覆議範圍 | 全部或部分條文/項目皆可 | 包含「不通過」之決議 | 學理與實務慣例 |
| 立院決議 | 15日內作成決議 | 全體立委1/2以上維持原案則政院須接受 | 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 |
考選部常在覆議程序中故意漏掉「經總統核可」這個關鍵煞車機制;同時考生易誤以為「不通過」就沒有東西可以覆議,或必須「全部退回」,實際上「不通過」本身就是一種決議,且實務上允許「部分覆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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