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名譽權與表意自由間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憲法保障人民之表意自由,除保障積極之表意自由外,亦保障消極之不表意自由
B名譽權旨在維護個人主體性及人格之完整,受憲法第22條所保障
C以判決命加害人登報道歉,因屬強制人民表達意見,故涉及憲法所保障消極不表意自由之限制
D強制妨害名譽之加害人公開道歉,以回復受害人名譽的法律規定,不符合比例原則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本題為舊題!108年時依釋字656號「強制道歉合憲」(故D敘述錯誤為正解);但111年憲判字第2號已宣告「強制道歉違憲」,現今D敘述已變成正確。
為什麼答案是 D
108年時敘述錯誤(為本題正解)。當時依【釋字656號】,強制道歉在未損及人性尊嚴下「符合」比例原則。但注意:【111年憲判字第2號】已變更見解,宣告強制道歉違憲(不符比例原則),故依現今實務,此敘述已變成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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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本題為舊題!108年時依釋字656號「強制道歉合憲」(故D敘述錯誤為正解);但111年憲判字第2號已宣告「強制道歉違憲」,現今D敘述已變成正確。
看到「強制道歉」,秒記最新實務:111年憲判字第2號已宣告違憲(侵害言論/思想自由)。本題為舊題,當年答案為D。
逐選項分析
A✕
敘述正確。憲法第11條保障之言論自由,不僅保障人民「想說什麼」的積極表意自由,也保障人民「不想說什麼」的消極不表意自由。
B✕
敘述正確。名譽權旨在維護個人主體性及人格之完整,為實現人性尊嚴所必要,受憲法第22條概括基本權所保障。
C✕
敘述正確。以判決命加害人登報道歉,等於國家用公權力強迫人民表達特定意見,確實涉及對「消極不表意自由」的限制。
D✓ 正確
108年時敘述錯誤(為本題正解)。當時依【釋字656號】,強制道歉在未損及人性尊嚴下「符合」比例原則。但注意:【111年憲判字第2號】已變更見解,宣告強制道歉違憲(不符比例原則),故依現今實務,此敘述已變成正確。
強制道歉合憲性之實務演進
| 實務見解 | 作成時間 | 核心結論 | 對消極不表意自由的影響 |
|---|
| 釋字第 656 號 | 民國 98 年 | 合憲(未損及人性尊嚴下符合比例原則) | 雖有限制,但為回復名譽所必要 |
| 111年憲判字第 2 號 | 民國 111 年 | 違憲(違反比例原則,侵害言論/思想自由) | 強制表意嚴重侵害消極不表意自由,應予禁止 |
這是一道典型的「舊題新解」陷阱題。若考生以現今最新實務見解(111年憲判字第2號)來解題,會發現D選項的敘述變成「正確」的,導致本題沒有錯誤選項可選。做歷屆試題務必留意法規與大法官解釋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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