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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5月間,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刑法》部分條文,刪除現行第347條,意圖勒贖而擄人,但未致人於死的犯罪行為可判處死刑規定;修正後,除非致人於死,否則僅可處以無期或有期徒刑。請問:此次修正係因現行法條有違下列何種法律原則?
承上題,修法前,法務部長在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時,引用某項具有國內法地位的國際人權條約,指出「凡未廢除死刑國家,不是犯情節重大之罪,不得科處死刑。」而單純意圖勒贖而擄人或擄人致重傷害情形,都不屬可判處死刑的「情節重大之罪」。因此,就人權保障而言,修正前的《刑法》第347條規定最有可能牴觸下列何者?
A《歐洲人權公約》(ECHR)
B《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CAT)
C《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正確答案
D《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CESCR)
答案與詳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