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國家賠償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國家賠償義務機關,為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之公務員所屬機關
B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若有重大過失,賠償義務機關對其有求償權
C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或個人,為國家賠償義務機關正確答案
D國家賠償應以金錢賠償為原則,回復損害發生前原狀為例外
C正確答案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或個人,視同委託機關之公務員,故國家賠償義務機關為「委託機關」,而非受委託者。
為什麼答案是 C
依國家賠償法第4條第1項規定,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或個人,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視同委託機關之公務員。因此,賠償義務機關應為「委託機關」,而非受委託之團體或個人。本選項敘述錯誤,為本題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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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或個人,視同委託機關之公務員,故國家賠償義務機關為「委託機關」,而非受委託者。
看到「受委託行使公權力」,賠償義務機關一律找背後的「委託機關」,受委託者本身不當賠償義務機關。
逐選項分析
A✕
依國家賠償法第9條第1項規定,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本選項敘述正確。
B✕
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3項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若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本選項敘述正確。
C✓ 正確
依國家賠償法第4條第1項規定,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或個人,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視同委託機關之公務員。因此,賠償義務機關應為「委託機關」,而非受委託之團體或個人。本選項敘述錯誤,為本題正解。
D✕
依國家賠償法第7條第1項規定,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者,應以金錢為之。但以回復原狀為適當者,得依請求,回復損害發生前原狀。即以金錢賠償為原則,回復原狀為例外。本選項敘述正確。
國家賠償法重要概念對照
| 概念 | 原則 / 規定 | 例外 / 補充 |
|---|
| 賠償義務機關 | 公務員所屬機關 |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者,由「委託機關」負責 |
| 國家求償權 | 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 | 輕過失不求償,由國家承擔 |
| 賠償方法 | 金錢賠償為原則 | 以回復原狀為適當者,得依請求回復原狀 |
考生容易誤以為受委託行使公權力的團體或個人既然是實際執行者,就應該自己當賠償義務機關。實際上,法律將其「視同委託機關的公務員」,因此賠償責任仍由背後的「委託機關」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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