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行政警察人員類別警察法規概要(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行政程序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107 年第 15 題單選題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規定,關於提起聲明異議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須經原裁定之簡易庭向同院普通庭提起
B須經原處分之警察機關向該管簡易庭提起正確答案
C得以書狀或口頭敘明理由為之
D聲明異議不合法定程式者不得補正
B正確答案
社維法聲明異議須經原處分警察機關向該管簡易庭提起,且限以書狀敘明理由。
為什麼答案是 B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5條,被處罰人不服警察機關之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聲明異議;聲明異議應以書狀敘明理由,「經原處分之警察機關向該管簡易庭」為之,本選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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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社維法聲明異議須經原處分警察機關向該管簡易庭提起,且限以書狀敘明理由。
記「警察機關→簡易庭、書狀、可補正」三要點即可秒殺。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聲明異議係對「警察機關之處分」不服而設(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5條第1項),並非對簡易庭裁定之救濟;且對於簡易庭關於聲明異議所為之裁定,依同法第57條第3項不得抗告。本選項所述「向同院普通庭提起」,係同法第58條就簡易庭對第45條移送案件所為裁定另設之抗告途徑,與聲明異議無涉,故敘述錯誤。
B✓ 正確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5條,被處罰人不服警察機關之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聲明異議;聲明異議應以書狀敘明理由,「經原處分之警察機關向該管簡易庭」為之,本選項正確。
C✕ 陷阱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5條第2項,聲明異議「應以書狀敘明理由」,屬要式行為,不得以口頭為之,故本選項錯誤。
D✕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7條第1項但書,聲明異議不合法定程式而「可補正」者,簡易庭應定期先命補正,並非一概以裁定駁回,故本選項敘述錯誤。
社維法聲明異議重點
| 項目 | 內容 | 易錯點 | 法條 |
|---|
| 對象 | 不服警察機關之處分 | 非針對簡易庭裁定 | §55 I |
| 期間 | 送達翌日起5日內 | 非10日、非20日 | §55 I |
| 程序 | 經原處分機關向簡易庭提起 | 不可直接向簡易庭 | §55 II |
| 方式 | 書狀敘明理由 | 不得口頭 | §55 II |
| 不合程式 | 可補正者先命補正 | 非一律駁回 | §57 I但書 |
| 不服裁定 | 對聲明異議之裁定不得抗告 | §58之向普通庭抗告係第45條移送案件 | §57 III |
本題陷阱在「聲明異議」與「抗告」的區分。A選項把抗告程序(對裁定不服)包裝成聲明異議;C選項把書面要式偷換成口頭亦可;D選項把可補正絕對化為不得補正。須牢記聲明異議三要素:警察處分、經原機關、書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