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行政警察人員類別警察法規概要(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行政程序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107 年第 18 題單選題
依行政程序法之送達規定,於應受送達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文書時,送達實施機關得採取下列何種送達方法?
D正確答案
應受送達人無正當理由拒收時,送達人得將文書留置於送達處所,稱為留置送達。
為什麼答案是 D
行政程序法第73條第3項規定,應受送達人或其同居人、受雇人、應接收郵件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文書時,得將文書留置於應送達處所,以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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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應受送達人無正當理由拒收時,送達人得將文書留置於送達處所,稱為留置送達。
「拒收」→ 留置;「不在家交同居人」→ 補充;「下落不明」→ 公示。
逐選項分析
A✕
公告送達非行政程序法送達章節的正式名稱,常被誤用為公示送達。行政程序法無「公告送達」此法定用語。
B✕ 陷阱
公示送達適用於應受送達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或於外國無法送達等情形,非拒收情境,易與留置送達混淆。
C✕ 陷阱
補充送達是指應受送達人不在送達處所,將文書交付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接收郵件人員,與「拒收」情境不同。
D✓ 正確
行政程序法第73條第3項規定,應受送達人或其同居人、受雇人、應接收郵件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文書時,得將文書留置於應送達處所,以為送達。
行政程序法四大特殊送達方式
| 方式 | 適用情境 | 法條 | 關鍵字 |
|---|
| 補充送達 | 本人不在,交同居人/受雇人 | 行程法§73 I | 不在家 |
| 留置送達 | 無正當理由拒收 | 行程法§73 III | 拒收 |
| 寄存送達 | 不能補充送達,寄存警察機關/郵局 | 行程法§74 | 寄存 |
| 公示送達 | 應送達處所不明/外國無法送達 | 行程法§78 | 查無下落 |
送達方式的核心差異在於「受送達人的在場狀態」。留置送達發生在受送達人明明在場卻無正當理由拒收的情境,送達人可直接將文書留在送達處所完成送達。最容易混淆的是寄存送達(應受送達人不在,也沒有能代收的人時才寄存)。判斷關鍵:人在現場拒收用留置,人不在場且無人代收才寄存,完全找不到人或住所不明才用公示送達。記住「在場與否」這個分水嶺,就能快速區分這三種特殊送達。
警察法規概要(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行政程序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