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人員考試四等考試-移民行政類科行政法概要105 年第 25 題單選題
關於法律明確性原則的要件,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的意旨,不包括下列何者?
A法規意義非難以理解
B為受規範者所得預見
C經公民參與程序進行討論正確答案
D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
C正確答案
釋字 432、521、636 號確立法律明確性三要件:可理解、可預見、可司法審查,與公民參與無關。
為什麼答案是 C
公民參與程序屬於立法民主性的範疇,並非司法院解釋所稱法律明確性原則的要件,為本題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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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釋字 432、521、636 號確立法律明確性三要件:可理解、可預見、可司法審查,與公民參與無關。
背口訣「理解、預見、審查」三要件,看到「公民參與」直接刪除。
逐選項分析
A✕
法規意義「非難以理解」是法律明確性三要件之首,要求一般受規範者透過文義解釋可理解其內容。
B✕
「為受規範者所得預見」是三要件之二,人民須能預見行為的法律效果,才能調整自己行為。
C✓ 正確
公民參與程序屬於立法民主性的範疇,並非司法院解釋所稱法律明確性原則的要件,為本題正解。
D✕
「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是三要件之三,法院須能透過解釋方法審查不確定法律概念的適用。
法律明確性原則三要件(釋字 432、521、636 號)
| 要件 | 內容 | 審查對象 | 口訣 |
|---|
| 可理解 | 意義非難以理解 | 一般受規範者 | 理解 |
| 可預見 | 為受規範者所得預見 | 行為後果 | 預見 |
| 可審查 | 可經司法審查確認 | 法院適用 | 審查 |
C 選項把「立法民主參與」硬塞進「法律明確性」的要件中混淆考生。明確性原則審查的是「法條文字本身是否清楚」,屬司法審查標準;公民參與則是立法程序面的要求,兩者層次完全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