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人員考試四等考試-移民行政類科行政法概要105 年第 17 題單選題
關於行政訴訟之管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B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C因不動產徵收、徵用或撥用之訴訟,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D關於公務員職務關係之訴訟,得由公務員職務所在地或住所之行政法院管轄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公務員職務關係訴訟屬「其他訴訟」,應依被告住所地行政法院管轄,非任由職務所在地或住所選擇管轄
為什麼答案是 D
公務員職務關係訴訟非第13條所列情形,應依第14條由被告(機關)住所地行政法院管轄,法律並無「職務所在地或住所」得選擇管轄之規定,此為錯誤敘述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公務員職務關係訴訟屬「其他訴訟」,應依被告住所地行政法院管轄,非任由職務所在地或住所選擇管轄
看到「得由...或...」這種選擇性管轄用語,先確認法條是否真有列此選項,D選項法條並無此規定
逐選項分析
A✕
完全符合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規定,敘述正確
B✕
完全符合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2項規定,敘述正確
C✕
完全符合行政訴訟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屬專屬管轄,敘述正確
D✓ 正確
公務員職務關係訴訟非第13條所列情形,應依第14條由被告(機關)住所地行政法院管轄,法律並無「職務所在地或住所」得選擇管轄之規定,此為錯誤敘述
行政訴訟管轄類型對照
| 訴訟類型 | 管轄法院 | 法條依據 |
|---|
| 對公法人之訴訟 | 公務所所在地(或機關所在地) | 第13條第1項 |
| 對私法人/團體之訴訟 | 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 | 第13條第2項 |
| 前條以外之訴訟(含公務員職務關係) | 被告住所地 | 第14條第1項 |
| 不動產徵收/徵用/撥用訴訟 | 不動產所在地(專屬) | 第15條第1項 |
本題陷阱在於誤以為公務員職務關係訴訟有特別管轄規定可供選擇(職務所在地或住所),實際上行政訴訟法並未針對公務員職務關係設有特別管轄條款,應回歸第14條一般管轄原則,僅以被告(機關)住所地為管轄依據,並無「得選擇」之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