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地方制度法之規定,地方自治團體無權裁處下列何種行政罰?
A罰鍰
B勒令停工
C停止營業
D公布違反義務者之姓名或名稱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地方制度法第26條規定,地方自治團體可裁處罰鍰、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等,但不得公佈姓名或名稱。
為什麼答案是 D
公布姓名或名稱並非地方制度法所列舉地方自治團體得裁處的行政罰種類,屬於中央法律才能規定的處罰方式,容易被誤認為地方也能裁處。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地方制度法第26條規定,地方自治團體可裁處罰鍰、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等,但不得公佈姓名或名稱。
記住地方自治團體行政罰種類:罰鍰、沒入、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停止使用,但無「公佈姓名」這一項。
逐選項分析
A✕
罰鍰是地方制度法明文授權地方自治團體可裁處的行政罰種類之一。
B✕
勒令停工屬於地方制度法授權地方自治團體得訂定自治條例裁處的行政罰種類。
C✕
停止營業同樣是地方制度法列舉地方自治團體可裁處的行政罰之一。
D✓ 正確
公布姓名或名稱並非地方制度法所列舉地方自治團體得裁處的行政罰種類,屬於中央法律才能規定的處罰方式,容易被誤認為地方也能裁處。
地方自治團體得裁處的行政罰種類(地方制度法第26條)
| 罰則種類 | 地方自治團體可否裁處 |
|---|
| 罰鍰 | 可 |
| 沒入 | 可 |
| 勒令停工 | 可 |
| 停止營業 | 可 |
| 吊扣執照 | 可 |
| 停止使用 | 可 |
| 公佈姓名或名稱 | 不可(僅中央法律可規定) |
考生容易誤以為公布姓名或名稱只是輕微的行政罰,地方自治團體應該也能裁處,但地方制度法明文限制其自治條例罰則種類,公布姓名或名稱涉及人格權侵害較重,須由法律規定,地方自治團體自治條例不得訂定此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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