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財經廉政類科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13 年第 18 題單選題
依據行政程序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非屬行政機關之要件?
A利用公共資源正確答案
B代表行政主體表示意思
C具有單獨法定地位
D從事公共事務
A正確答案
行政程序法第2條第2項定義行政機關三要件:代表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利用公共資源」不在其中。
為什麼答案是 A
行政程序法第2條第2項並無「利用公共資源」此要件,此為虛構混淆選項,故為本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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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行政程序法第2條第2項定義行政機關三要件:代表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利用公共資源」不在其中。
記口訣:代表意思+公共事務+單獨法定地位。三要件外的通通是干擾選項。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行政程序法第2條第2項並無「利用公共資源」此要件,此為虛構混淆選項,故為本題答案。
B✕
「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正是法定要件之一。
C✕
「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是行政機關的核心要件,用以與內部單位區別。
行政機關三要件(行政程序法§2 II)
| 要件 | 說明 |
|---|
| 代表行政主體表示意思 | 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對外表示意思 |
| 從事公共事務 | 處理與公共利益有關之事務 |
| 具有單獨法定地位 | 有組織法上獨立地位,得以自己名義對外作成行為 |
本題以「利用公共資源」偷換法條中的「從事公共事務」。二者字面相近但意涵不同:法條要件是「從事公共事務」,而「利用公共資源」根本不是行政機關的定義要件,屬命題者虛構的干擾項,考生若只記大概語感易誤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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