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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與警察專業英文114 年第 4 題單選題考點:提名權主體考點:職位性質

副總統缺位時,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應如何遞補?

A由主要政黨提名候選人,交立法院補選
B由行政院院長兼任
C總統應於 3 個月內提名候選人,由立法院補選正確答案
D重新辦理副總統選舉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副總統缺位時,總統應於3個月內提名候選人,由立法院補選,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逐選項解析

A由主要政黨提名候選人,交立法院補選提名權主體✕ 易錯陷阱
錯在「由主要政黨提名」。憲法增修條文明定是由「總統」提名,不是政黨提名,混淆了提名權主體。
B由行政院院長兼任職位性質✕ 錯誤
行政院長兼任副總統毫無憲法依據,且違反權力分立。副總統是備位元首,不是行政權職位,明顯錯誤。
C總統應於 3 個月內提名候選人,由立法院補選✓ 正確
D重新辦理副總統選舉✕ 易錯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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